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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要约收购报告

  第七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要约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要约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九条 要约收购报告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要约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要约收购报告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条 要约收购报告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一条 要约人应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要约收购报告刊登于至少一种报刊,同时将要约收购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要约收购报告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要约人住所、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 要约人可将要约收购报告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披露。
  第十三条 在要约收购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要约收购报告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要约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顾问应受要约人委托配合要约人编制要约收购报告,并对要约收购报告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要约收购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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