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派出机构的“辅导监管报告”不负责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优劣及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但派出机构可指出中国证监会应关注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将在收到发行上市申请后,对派出机构的“辅导监管报告”以及主承销商报送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主承销商的推荐函及内核意见、整套发行申请文件进行综合审核,对辅导工作是否合格进行事后判断。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
(一)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未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指明的;
(二)“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辅导工作认定不合格的,可不受理辅导对象的申请;受理辅导对象的申请文件后发现辅导不合格的,可中止或终止审核。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将辅导工作情况作为考评主承销商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况对辅导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辅导业务资格、暂停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
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
2、“辅导工作备案报告”必备内容
3、“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必备内容
4、“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接受辅导公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5、“辅导工作监管报告”的必备内容
附件一: 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
辅导机构:
辅导小组成员:
参与的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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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 辅导对象名称 │ │注册日期│ │ 注册地点 │ │
│ ├───────┼────┼────┼────┴──────┴────┤
│况 │ 公司设立方式 │ │主发起人│ 1、 2、 │
│ ├───────┼────┴────┴────────────────┤
│ │ 主营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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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 │ 股数 │ │占总股本(%) │ │
│ ├───────────┼───┼──┼───────┼───────┤
│ │ 国家股 │ │ │ │ │
│ ├───────────┼───┼──┼───────┼───────┤
│ 股 │ 国有法人股 │ │ │ │ │
│ ├───────────┼───┼──┼───────┼───────┤
│ 本 │ 外资股 │ │ │ │ │
│ ├───────────┼───┼──┼───────┼───────┤
│ 结 │ 其他法人股 │ │ │ │ │
│ ├───────────┼───┼──┼───────┼───────┤
│ 构 │ 原内部职工股 │ │ │ │ │
│ ├───────────┼───┼──┼───────┼───────┤
│ │ 自然人股 │ │ │ │ │
│ ├───────────┼───┼──┼───────┼───────┤
│ │其他(应注明具体类别)│ │ │ │ │
│ ├───────────┼───┼──┼───────┼───────┤
│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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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营业收入 │总资产 │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每股收益│
│财务│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 │现金流量 │净资产收│
│指标│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融资活动现金流量│益率 │
│(最 │主营业务利润│流动比率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
│近两│扣除非经常性│应收帐款占流动资产比例(%) │ │ │
│年) │损益的利益 │账龄三年以上应收帐款占应收│ │ │
│ │所得税率 │帐款的比例(%) │ │ │
│ │拖欠税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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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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