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辅导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向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材料应包括:
(一)辅导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辅导备案的请求,介绍辅导对象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附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
(二)辅导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三)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辅导协议;
(六)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七)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参见附件一);
(八)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派出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条规定的内容对辅导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如无异议,备案申请报送日即为备案登记日。如有异议,应给予书面反馈意见,明确提出再次申请备案的要求。
第五十条 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三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最后一次(第四次或以后)报送的备案报告,可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合一。
第五十一条 辅导机构报送的备案登记材料、“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应由辅导人员签名,并经辅导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辅导机构应结合辅导工作的实际进展,针对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会同辅导对象认真研究整改方案,并主动调整和完善辅导方案和计划,跟踪督促完成整改。对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应在备案报告中说明。
第五十二条 整改建议至少应包括:
(一)整改所要达到的目标;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解决问题时间期限;
(四)解决问题的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辅导对象应在辅导期满六个月之后十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两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二次以上,公告信息中应包括派出机构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
第五十四条 辅导机构应于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一次书面考试,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应成绩合格,历次考试的内容和结果应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说明。
第五十五条 辅导机构认为达到辅导计划目标后可向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辅导评估申请,派出机构应按规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辅导机构结束辅导工作、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主承销商或推荐人可结合辅导总结报告、尽职调查情况、内部核查结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
第五十七条 在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之间,辅导机构仍应持续关注辅导对象的重大变化,对发生与“辅导总结工作报告”不一致的重大事项,应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八条 辅导对象发行上市后,主承销商应在履行回访或保荐义务过程中持续关注信息披露和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