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二条 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 辅导机构应核查辅导对象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
  第三十四条 辅导机构应督促规范辅导对象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
  第三十七条 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第三十八条 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书面考试的内容,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象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辅导机构可组织辅导对象协商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及实施手段。辅导前期重点可以是摸底调查,全面形成具体的辅导方案并开始实施。辅导中期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辅导机构可采取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可包括组织自学、进行集中授课与考试、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
  第四十二条 辅导机构进行辅导工作应有配合辅导内容和形式的必要辅导教程。
  第四十三条 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应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辅导工作底稿”,存档备查。辅导工作底稿的存档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四十四条 辅导工作底稿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备案登记材料和所有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二)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辅导协议;
  (四)辅导人员变更及交接手续;
  (五)辅导对象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情况;
  (六)监管机构反馈意见及落实情况;
  (七)历次考试及评估的资料;
  (八)曾提出的整改建议及对辅导对象进行问题诊断、督促检查的详细记录及有关表格;
  (九)其他有关辅导工作记录。

第五章 辅导程序

  第四十五条 辅导机构在签订辅导协议前可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前期考察工作,确信双方具有合作和互信的基础。
  第四十六条 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与整个辅导过程,并积极配合辅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辅导对象有义务提供辅导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