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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互联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互联争议协调申请。
  互联争议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格式附后)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收到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后,对协调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发现申请协调的争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不予受理或告知由相关机构处理。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正式开始进行协调。
  第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确定主要分歧,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协调意见。如争议双方接受初步协调意见,则结束协调工作。
  (二)如争议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初步协调意见的,在征求争议双方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有关专家意见后,提出最后协调意见,结束协调工作。
  协调阶段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第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在协调的每个阶段,均应当出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格式附后)正本一式三份,副本若干份。正本由争议双方各执一份,电信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副本应当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至少应当在论证前7日向应邀专家通报论证事项和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电信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论证会由电信主管部门主持。
  第十三条 处理互联争议邀请的专家由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
  每次论证会邀请的电信技术、经济、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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