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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失效]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予以纠正,或者直接撤消其决定。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五条 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因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后出现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每月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应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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