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证监发〔2001〕147号)


各上市公司: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办法规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其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二、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01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并在宽限期结束之前,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度报告;
  (二)2001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如果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未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并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宽限期结束日早于2001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如果未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2001年度报告,或者虽然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了2001年度报告,但未在宽限期结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公司宽限期结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四、证券交易所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的有关规定,做出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