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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规;
  (二)报告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报告人购买或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不是出于改变或影响该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同时,也没有出于上述目的与他人一致行动购买或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第五十四条 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五十五条 报告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报告人介绍

  第五十六条 报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三)款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报告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联络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基本情况。
  在媒体公告股东持股变动报告时,可以不公告身份证号码。
  第五十八条 报告人应当如实说明报告人成员之间是否存在产权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第三节 报告人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九条 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的股份交易

  第六十条 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披露其前六个月股份交易情况。

第五节 协议转让情况

  第六十一条 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要求披露协议转让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五条的要求披露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的要求披露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股东持股变动报告末尾的签字、盖章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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