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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一致行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签字、盖章并签注日期前,必须载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员在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签字、盖章并签注日期前,必须载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核查,未发现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八条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在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签字、盖章并签注日期前,必须载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九条 报告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备置于其住所或者办公场所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方便公众查阅的地点。备查文件包括:
  (一)载有报告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持股变动报告;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所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三)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报告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报告人应将上述备查文件,列示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和联系人。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 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五十条 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上市公司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字样,并应载明报告人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十一条 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上市公司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字样。
  第五十二条 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的内容参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扉页应当刊登报告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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