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数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协议转让情况
第三十九条 报告人作为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披露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股份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转让价款、支付对价(包括现金、资产、抵偿债项、股权或其他)、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第四十条 报告人应当披露在每一笔协议转让中出让方与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四十一条 报告人应当披露在每一笔协议转让中出让方与受让方是否存在如下的合同或者默契:
(一)是否就转让股份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二)是否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三)是否就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是否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问题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五)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合同或者默契。
第四十二条 报告人应当披露在每一笔协议转让中,是否存在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拍卖、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涉及禁止或者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
因司法裁决、拍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报告人应当披露取得股份的相关程序、相关参与各方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报告人应当披露在每一笔协议转让中,报告人及其每个成员增减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应履行及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第九节 财务资料
第四十四条 报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其注册资本,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最近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主要科目注释,注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专为本次上市公司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上款规定披露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报告人还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报告人提供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