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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报告人应当如实披露其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全部交易。
  如果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人之间,就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委托或者撤消等方面签订合同、达成默契或者做出其他安排,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报告人在指定媒体公告持股变动报告时,如果交易情况过于复杂,在报刊刊登时可以不公告具体交易记录,但应当将该记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刊登,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并在报刊公告时予以说明。

第六节 资金来源及股东持股变动计划

  第三十六条 报告人应当披露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所投入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一)如果收购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简要说明以下事项: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说明;
  (二)报告人应当声明其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公司,例如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三)持有上述股份的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
  第三十七条 报告人应当披露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和计划,包括:
  (一)是否计划继续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持有的股份;
  (二)是否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或者清盘,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存管理层或者董事会的组成;如果更换董事或者总经理,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总经理的简况;
  (四)是否拟对上市公司业务或者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五)是否拟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六)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实际控制人作为报告人在出让其控制股份时,应当披露其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背景、资信情况及受让意图进行的合理调查资料。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八条 报告人应当披露各成员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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