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去五年内的重要职业、职位、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及住所以及与该单位的股权关系等;
(三)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应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应当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披露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
第四节 报告人持股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报告人应当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名称、种类、数量,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或者股东持股变动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及方式,并说明是否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人应当如实披露各一致行动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日的如下持股变动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附属公司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二)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附属公司单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报告人应当如实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第三十条 报告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披露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在报告日的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报告人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应当包括托管、质押股份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的股份交易
第三十二条 一致行动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
(一)姓名或者名称;
(二)交易的日期;
(三)交易股份的数量;
(四)股份的买入或者卖出价格,盈亏情况;
(五)交易发生地点和形式,包括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一致行动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披露其具体的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