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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

  “本公司(本事务所)仔细阅读了本报告全文,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本公司(本事务所)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上市公司简况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应当披露上市公司的名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所在地、股本结构以及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和股票上市地点。

第三节 报告人介绍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名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联络方式;
  (二)主要办公地点;
  (三)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所在地;
  (四)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五)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直接持有人、间接持有人、权益拥有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止;并以文字简要介绍报告人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六)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七)报告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前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款第(五)项的要求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联络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报告人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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