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股东持股变动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股东持股变动报告有关的信息,或利用此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报告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报告人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报告人在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 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六条 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上市公司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字样,并应载明报告人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七条 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上市公司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字样。
第十八条 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报告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三)正式申报的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扉页应当刊登报告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规;
(二)报告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按照《办法》应当制作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但在三日内无法制作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先制作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的报告人,可以不做以上声明,但应当说明:“报告人基于××××原因,在三个工作日内未能制作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经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并征得同意,现先制作简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做出报告、通知并公告。报告人将自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并将于××××年××月××日在××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条 详式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的扉页还应当刊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