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报告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应当比照本准则关于股份变动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
第六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报告人确实不适用的,报告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七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报告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八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报告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九条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报告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条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应当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报刊刊登的股东持股变动报告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当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刊登于至少一种报刊,同时将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刊登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并将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报告人住所、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 报告人可将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指定网站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