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1〕1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接受年检。
证券许可证年检年度自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年检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年检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换发证券许可证,并公告年检结果。
第三条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三)《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四)《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六)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七)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超过65周岁;(二)未通过注册会计师年检;(三)离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五)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本年检年度内因职业道德或者严重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六)执业中未遵守执业准则、规则;(七)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未通过证券许可证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