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十条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三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三)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四)组织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从非公安机关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人员,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内设机构处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
  (二)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四)组织、实施地区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五)组织评估本地区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