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2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01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