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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财会〔2001〕57号 2001年11月9日)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现予发印发,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3)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确认



  4.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初始计量



  5.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



  6.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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