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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27.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28.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9.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30.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



  31.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披露



  33.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末和期初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4)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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