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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折旧



  17.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8.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本准则第22条所列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19.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0.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除本准则第23条所列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2.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3.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后续支出



  2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5.根据本准则第24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

减值



  26.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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