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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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