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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批复
 (2001年4月30日发布 公复字[2001]7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请示》(陕公法发〔200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因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再使用《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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