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公安部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批复
(2001年4月30日发布 公复字[2001]7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请示》(陕公法发〔200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因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再使用《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