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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亚麻纱加工


      贸易单耗标准》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发[2001]235号 2001年5月26日分布)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2-2000)》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3-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8月1目前,仍按原定单耗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1


                      HDB/FZ002-2000
             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 53061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亚麻打成麻(商品编号:530121000)为原料,加工生产亚麻纱(商品编号:530610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亚麻原料加工生产亚麻纱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2 定义
  亚麻纱单耗标准: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重量(kg)亚麻纱产品所耗用的亚麻打成麻原料的重量(kg),包括工艺损耗、公定回潮等。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本标准所使用原料是进口机制雨露麻,规格为14#及以上和12#及以下两种,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345-1998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3.2 成品品质规格:本标准所称成品是低支(19及以下公支)和高支(20及以上公支)亚麻纱。本标准对成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纺织行业标准FZ/T32001-1998及合同对产品质级的认定。
  3.3 单耗标准

┌─┬──┬─┬────┬────┬──┬─┬────┬───┬──────┐
│序│成品│成│商品编号│成品规格│原料│原│商品编号│原料 │ 单耗标准 │
│号│名称│品│    │    │名称│料│    │规格 │ (kg/kg)  │
│ │  │单│    │    │  │单│    │   │      │
│ │  │位│    │    │  │位│    │   │      │
├─┼──┼─┼────┼────┼──┼─┼────┼───┼───┬──┤
│ │  │ │    │低支纱 │  │ │    │   │   │  │
│ │  │ │    │ 19及以 │  │ │    │   │   │平均│
│1 │亚麻│kg│53061000│下公支)│亚麻│kg│53012100│14#及│2.346 │1.97│
├─┤纱 │ │    ├────┤打成│ │    │以上 ├───┤  │
│2 │  │ │    │高支纱 │麻 │ │    │   │1.396 │  │
│ │  │ │    │(20及以│  │ │    │   │   │  │
│ │  │ │    │上公支)│  │ │    │   │   │  │
├─┼──┼─┼────┼────┼──┼─┼────┼───┼───┴──┤
│3 │亚麻│kg│53061000│低支纱 │亚麻│kg│53012100│12#及│  2.5   │
│ │纱 │ │    │    │打成│ │    │以下 │      │
│ │  │ │    │    │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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