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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


      《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发[2001]236号 2001年5月26日发布)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1-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8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


HDB/FZ001-2000

         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56039110 56039190 56039210
     56039290 56039310 56039390
         56039410 5603949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短纤原料(商品编号:55031000 55032000 55033000 55034000 55039000 55041000)加工生产水刺无纺布(商品编号:56039110 5603919056039210 56039290 56039310 56039390
56039410 56039490)产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采用化学纤维短纤原料加工生产水刺无纺布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重量(吨)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产品(一定幅宽的卷材)耗用的化学纤维短纤原料的重量(吨)(其中包括工艺损耗和公定回潮)。
  2.2 损耗率(%):指在生产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产品过程中,化学纤维短纤原料因生产工艺所需损耗量占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损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该单耗标准对化学纤维短纤原料的品质要求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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