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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了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情况,收集、加工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
  (三)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情况;
  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通报本局和直属单位的重要活动、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应用计算机输入、传递和接收信息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二)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三)在执法过程中查处重大案件的问题和情况;
  (四)关系人民用药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动态、简报等各类政务信息刊物、电子数据和政府网站等。
  第十一条 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的设置须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查后报单位领导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一般情况各单位、各部门政务信息刊物不超过2种。
  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发的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应冠以该地方名称。
  第十二条 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由单位办公室领导签发,应视其内容确定发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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