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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4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政务信息网络,提供现代化的工作手段,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归口管理本局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和对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局)应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司室(局)政务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设置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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