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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1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对部分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国有企业扭亏脱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资产评估是债转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推动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债转股项目中的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债转股工作的要求和现行资产评估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债转股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债转股企业的评估工作
  1.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是核实企业实有资产价值,确定出资各方出资金额和比例,依法设立公司的重要基础工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工作范围,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各项准备工作,应及时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的工作资料;评估机构应尽早开展工作,以保证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实施债转股并依法设立公司所涉及的部门单位较多,各相关单位应依照债转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现行资产评估的规定,妥善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干扰,使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3.债转股企业评估项目时效性较强,评估机构要结合企业实施债转股的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组织必要的人力,抓紧时间,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以确保高效、优质地完成评估工作。
  二、简化工作程序,优先受理债转股企业的评估项目
  债转股工作是当前国家为推动国有企业脱困和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下同)要对债转股企业的评估工作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要根据债转股企业评估工作的特点,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
  1.立项采取备案制。企业债转股方案经批准后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立项备案,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立项申请表、债转股协议、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优先受理债转股企业评估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债转股评估项目要优先审核。地方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中央企业直接报送财政部审核。对符合现行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报告内容及格式规范的评估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应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三、债转股评估项目部分资产的评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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