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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            维护费金额
  1000人以下            20万元
  1001~2000人         40万元
  2001~3000人         60万元
  3001~4000人         80万元
  4001~5000人         100万元
  5001~10000人        150万元
  100001人以上          200万元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凡有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由企业用亏损补贴发放;没有亏损补贴的企业,按照3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
  2.职工安置费
  (1)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
  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4.社会保险费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5.拖欠的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列。但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度的拖欠工资由亏损补贴支付,不得计入在内。
  (2)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报。
  上述两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
  (三)资产变现收入
  资产变现收入按附表F03表的要求测算填报,填表必须要符合实际。固定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5%。
  土地变现收入也要据实测算填报。
  (四)亏损补贴基数
  按财政上年拨付的实际亏损补贴数填报。用3个年度的亏损补贴总额作为破产费用的资金来源。
  (五)资金缺口的计算
  分三种方式计算:
  1.企业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用)×3〕计算。
  2.当企业财政亏损补贴基数小于经常性费用时,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用)×10〕计算。
  3.企业没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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