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 维护费金额
1000人以下 20万元
1001~2000人 40万元
2001~3000人 60万元
3001~4000人 80万元
4001~5000人 100万元
5001~10000人 150万元
100001人以上 200万元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凡有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由企业用亏损补贴发放;没有亏损补贴的企业,按照3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
2.职工安置费
(1)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
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4.社会保险费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5.拖欠的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列。但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度的拖欠工资由亏损补贴支付,不得计入在内。
(2)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报。
上述两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
(三)资产变现收入
资产变现收入按附表F03表的要求测算填报,填表必须要符合实际。固定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5%。
土地变现收入也要据实测算填报。
(四)亏损补贴基数
按财政上年拨付的实际亏损补贴数填报。用3个年度的亏损补贴总额作为破产费用的资金来源。
(五)资金缺口的计算
分三种方式计算:
1.企业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用)×3〕计算。
2.当企业财政亏损补贴基数小于经常性费用时,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用)×10〕计算。
3.企业没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