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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2000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各方来电、来函就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以下简称“计提四项准备”)后,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存有较大疑问,特为此请示我部,经研究,现就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应当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得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1999年度实施“计提四项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对于多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原渠道冲回,即1999年按照“计提四项准备”的要求,对于计提的、追溯调整至前期的四项准备金额,在本年度转回时,仍然应当调整原各个追溯期间的数字,而不能作为增加本年度的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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