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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2000年12月1日发布)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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