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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5月9日 工商企字[2001]第119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革隶属关系后谁是原主管部门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
四十八条
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对于已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改变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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