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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
 土打包机加工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9号 2001年1月20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0〕第1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收购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土木夹”棉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扰乱了棉花市场管理秩序,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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