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上站点重新填报工作
因漏报、错报比较严重,请各部门按照《调查通知》要求重新填报。如发现有漏报,错报的,应及时修订补齐,并重新上报交通部;没有漏报、错报的,应以书面形式对已上报的站点予以确认后上报交通部。此项工作应在5月10日以前完成。
(二)水上站点的清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治理“三乱”通知》的要求,对所属的站点进行清理,特别是对拦截、检查在航船舶的站点进行重点清理。对需保留的所属全部站点应于5月30日以前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我部,对不应保留的站点于6月30日前完成撤并工作,并将撤并站点的决定抄报交通部。
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港监、公安、航道设置的站点由长航局于5月30日前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的站点,因海事机构正在进行体制改革,需分别处理:对2000年4月1日前地方与我部已签订水监体制改革协议的,由各海事局或筹备组将所属站点于5月30日前报部海事局审核后报部核准;对4月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虽明确今后由部海事局管辖范围的站点,暂由省交通厅于5月30日以前报各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在水监体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海事机构所属站点变更,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治理“三乱”通知》的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上站点由省政府抄送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交通部批准的所属站点将抄送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和有关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准保留的站点,各有关单位应将其名称、批准单位、批准文号、工作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或罚没)许可证及标准等在站点上对外公布。
(三)在清理现有水上站点的基础上,各地应严格执行《治理“三乱”通知》的规定,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新的水上监督、检查和收费站点。
三、水上收费清理范围及工作要求
水上收费项目清理范围是指交通系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包括各种检验费、检查费、证照工本费等,不包括各种经营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中发14号文”)的规定,对水上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要求如下:
(一)对水上收费项目进行重新填报。从各地上报的调查表来看,许多表格填写不正确,漏填、缺项比较多,请严格按照中发14号文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重新进行核实清理,并按《调查通知》重新填报。在重新填报时,不得有缺项,要准确无误。对省财政部门转发财政部批准的文件,批准机关应填写财政部;对收费项目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不能只写省财政等部门批准,还要填写法律、法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