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治理水路“三乱”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禁止在水路上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交水发〔1999〕357号)(以下简称“《治理“三乱”通知》”)和《关于对水上站点设置及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交水发〔1999〕567号)(以下简称“《调查通知》”)精神,各地对水上站点及收费项目进行了登记和清理,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从总体来看,各地治理水路“三乱”工作进展不快,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针对目前治理水路“三乱”存在的问题,为贯彻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关于加大治理水路“三乱”工作力度的精神,现将有关清理水上站点和收费项目工作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治理水上“三乱”工作的力度
在治理水路“三乱”工作中,部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措施不力,使得水上站点及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没有按照《治理“三乱”通知》的要求如期完成;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低的现状没有得到明显改观。中央电视台对江苏等地水上“三乱”事件的曝光,反映了水上“三乱”现象在某些地区仍然比较严重。水上“三乱”不仅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沉重负担,而且有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形象。
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和我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要求,水上站点和收费的清理工作是我部今年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治理水路“三乱”工作的认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清理工作有关文件要求,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任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治理水上“三乱”不力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坚决处理一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切实减轻企业和船民的负担,树立交通系统的良好形象。
二、水上站点清理范围及工作要求
本次水上站点清理范围是指交通系统在内河通航水域上(包括水上、水边,岸上、岸边、港口及船闸)设置的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收费的各种站点。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水上站点清理范围,开展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