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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执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5月9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总公司,中国船级社:
  为了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加强对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老旧运输船舶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龄的确定。确定船龄,应当以该船舶国籍证书上载明的船舶建造日期为准。对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中的船舶建造日期不一致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船舶进行港签证或进出口手续,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更改并统一有关证书中的建造日期。
  对船舶证书中,有一种证书上载明的船舶建造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船舶报废船龄的,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又提不出合理、有效证明澄清船舶证书之间对船舶建造日期记载的不一致,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当事船舶按报废船舶处理。
  二、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手续,并按本通知附件的格式,通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三、关于特别定期检验。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应当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报废船舶的处理。除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执行外,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将报废船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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