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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一)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学历和培训证明文件;
  (三)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四)本人的业务工作简历;
  (五)所在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业务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由中国海事局统一颁发,并注明验船类别、专业和等级。验船人员应按照适任证书载明的验船类别、专业和等级从事相应的验船工作,否则其签发的检验报告和证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如要使适任证书再有效,应在证书到期3个月前由其所在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证书再有效签证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证申请表;
  (二)适任证书原件;
  (三)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复印件;
  (四)主要验船工作简历;
  (五)所在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业务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适任证书再有效签证条件:
  (一)验船师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应参加中国海事局规定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船检规范、规程、规定及国际公约的增加和修改内容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小时(不包括因受到海事局警告参加的专门培训)。
  (二)验船人员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从事实际验船工作累计时间不得少于20个月。
  (三)受到中国海事局警告的验船人员须参加海事局指定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
  (四)被中国海事局吊销适任证书的验船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5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助理验船师考试。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在验船人员适任证书上签注,签注后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六条 验船师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接受中国海事局和指定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其所在的船检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应通过其所在单位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经核实后,原发证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补发。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证书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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