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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一)船检概论;
  (二)拟报考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七)类别的验船人员,考试科目为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报考第(五)、(六)类别的验船人员,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中国海事局颁布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 申报国际航行海船或海上设施验船师的适任考试科目:
  (一)专业英语和英语口语;
  (二)验船工作实践(分专业);
  (三)中国海事局颁布或认可的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规定和国际公约的有关内容,或海上移动平台、海上固定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规定。
  第十五条 申报沿海航行海船或内河船舶验船师的适任考试科目:
  (一)专业英语;
  (二)船舶检验工作实践(分专业);
  (三)中国海事局颁布或认可的非国际航行海船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和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报沿海或内河小型船舶验船师的考试科目:
  (一)船舶检验工作实践;
  (二)中国海事局颁布或认可的沿海或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规定。
  第十七条 申报船用产品验船师的考试科目:
  (一)专业英语和英语口语(仅适用于从事进、出口船用产品检验者);
  (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实践(分专业);
  (三)中国海事局颁布或认可的船用产品(包括集装箱)检验规则、规定以及国际公约(仅对从事进、出口船用产品检验者)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申报高级验船师的评估内容:
  (一)通过海事局认可的专业培训;
  (二)反映本人技术水平的论文;
  (三)船舶检验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从事验船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有必要的培训设备、师资、教材和管理制度,并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机构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 对需要特殊技能的船舶检验,其考试科目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下同)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申请并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称“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并附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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