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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第七条 助理验船师职责范围:
  (一)现场检验;
  (二)签发小型船舶检验报告。
  第八条 验船师职责范围:
  (一)同第七条;
  (二)签发除特种船舶以外的船舶(以下称一般船舶)、船用产品、集装箱检验报告;
  (三)审查小型船舶图纸资料或协助审查其它图纸资料;
  (四)指导助理验船师的工作。
  第九条 高级验船师职责范围:
  (一)同第八条;
  (二)签发特种船舶、海上设施或船用产品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检验报告;
  (三)审查船舶、海上设施或船用产品图纸资料;
  (四)指导验船师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助理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包括相关专业,下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船舶检验见习2年以上。
  (二)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相应类别和专业的航船检验工作。
  (三)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第十一条 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对于非验船机构调入人员,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相应类别和专业的验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独立处理验船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第十二条 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相应类别、专业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二)有两名具有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联名推荐。
  (三)具有独立解决本类别和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

第四章 考试和培训

  第十三条 申报助理验船师的适任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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