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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十条 通信行政执法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通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故意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持证人如遗失《通信行政执法证》,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以补发新证。
  第十二条 通信行政执法证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通信行政执法证及相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审验印鉴。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受奖励或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通信行政执法证:
  (一)离开通信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
  (二)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审验的;
  (三)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五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由发证机关吊销通信行政执法证:
  (一)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通信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通信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违纪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四)将执法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验或未能通过审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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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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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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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       │政治面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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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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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简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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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行政执法培训│                           ┃
┃考核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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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所在单位意见│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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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证机关审批│                           ┃
┃  意见  │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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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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