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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行政执法证是指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表明通信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的资格证明。通信行政执法证是通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所称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 《通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通信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区域、执法类别、发证时间、证件编号,贴持证人照片,并加盖核发机关钢印。
  第六条 《通信行政执法证》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核发。信息产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通信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经过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八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通信行政执法证》,应当填写《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申领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通信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对申领证件的通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通信行政执法证》。
  培训考核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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