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网间结算的计费与核对
第二十二条 本地网范围内通话费结算的计费与核对
主叫方为结算的计费方,被叫方为结算的核对方。
当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未直接相联,其网间业务通过转接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互通时,主叫方为结算的计费方,转接方为结算的核对方。主叫方与被叫方的计费与核对,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三条 国内长途电话费结算的计费与核对
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为结算的计费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核对方。
第二十四条 国际电话费结算的计费与核对
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计费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核对方。当国际电话呼叫使用了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路时。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和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分别为结算的计费方和核对方,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和被叫方分别为结算的计费方和核对方。
第二十五条 IP电话费结算的计费与核对
国内长途呼叫:IP电话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计费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核对方。
国际电话呼叫:IP电话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计费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核对方。当国际电话呼叫使用了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路时,IP电话业务经营者和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分别为结算的计费方和核对方,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和被叫方分别为结算的计费方和核对方。
第二十六条 互联双方以互联点两侧的设备的计费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并以结算的计费方的计费数据为基准。当双方的计费数据误差小于或等于3%时,以结算的计费方的计费数据为准进行结算;当双方的计费数据误差大于3%时,先以数据小的一方计费数据为准进行预结算,同时双方抓紧时间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原因查明后对预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 若由于技术、管理等原因,结算的计费方无法提供计费数据时,以结算的核对方的计费数据为准进行结算,应结算的计费方的要求,结算的核对方应向对方出示结算所需的计费数据。若由于技术、管理等原因,结算的核对方无法提供计费数据时,应结算的核对方的要求,结算的计费方应向对方出示结算所需的计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