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
(2001年3月14日信息产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互联,维护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之间的通话费结算,以及互联网骨干网与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之间的结算。
第二章 本地网范围内通话费结算
第三条 陆地蜂窝移动网用户(以下简称移动用户)呼叫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以下简称固定用户)
主叫用户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主叫方)应向被叫用户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第四条 固定用户呼叫移动用户
主叫方与被叫方暂不结算。
第五条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
当主、被叫用户在同一营业区内,或主、被叫用户虽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但不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的50%。
当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的10%,被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的90%。
第六条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移动用户相互呼叫
当两网直联时,双方可以互不结算,也可以相互结算,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国内长途电话费结算
第七条 由固定用户、移动用户发起的国内长途呼叫,当使用非主叫方的国内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时,主叫方应得到接续费X元/分钟。
通过国内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至固定用户、移动用户的呼叫,当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与被叫方不是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时,该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