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处罚制度。各通信管理局对发现BBS内容违反规定的网站,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
三、妥善处理审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外资参股经营ICP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该网站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待完成外资剥离后,方可受理。对未进行外资剥离的,各通信管理局可按实际情况规定完成外资剥离工作的期限,逾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外资股份的剥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完成剥离:
1、网站所有外资股撤资或全部转让给中资;
2、另成立一个纯中资公司,与网站的ICP业务有关的资产、人员、域名、商标、经营权、用户关系等均通过协议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纯中资公司,由中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ICP。有外资的原公司不再经营网站,但可以将中资公司视为用户与其进行技术服务等商业合作。
(二)相关前置审批工作问题
鉴于《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前置审批涉及到的部分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出台滞后,目前部分前置审批工作尚未启动。因此可先对网站的已通过前置审批的业务和非前置审批业务办理发证和备案;对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办理前置审批的信息内容暂停网上发布,待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工作启动后及时补办前置审批手续。对这部分暂停业务经过补办前置审批手续后,获批准的信息内容可予以发证或备案并恢复上网发布,未获批准的信息内容将予以取缔。
相关前置审批的管理办法由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其前置审批的程序、受理机构等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信息内容的界定均由对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的区别
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经营性ICP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游览的,收费项目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经营性ICP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
非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网站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但对一些特定服务可能收取一些成本费或象征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