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局在港区巡航水域内应根据管辖水域进出口航道的长度或港区水域面积的大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巡航船舶,每天至少应有一艘巡航船舶保持24小时值班;在港区水域内的日常巡航密度由各局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做出安排;
(二)对老铁山水道、成山头水域、长江口、珠江口、琼州海峡等非港区重点水域,应设一艘巡航船舶保持24小时值班,该水域的日常巡航应每周不少于1次;其它非港区重点水域的确定由各管辖区主管局批准后向中国海事局报备。
各局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拟定辖区巡航路线,对辖区范围的日常巡航每月应不少于2次。
跨辖区巡航船舶由相关局提出,中国海事局审批。
第十六条 巡航船舶调度
巡航船舶由各局巡航实施部门严格按照巡航计划调度。当需执行搜救、抢险及其他紧急任务时,巡航船舶可由各局巡航主管部门直接调度。
跨辖区巡航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调度。
第六章 巡航保障
第十七条 各局应建立完善巡航工作的后勤保障系统,保证值班巡航船舶能够做到及时出航。港区值班巡航船舶应在接到任务后10分钟内出航;辖区、跨辖区值班巡航船舶应在接到任务后30分钟内出航。
第十八条 巡航船舶在每次出航前应保证船舶标志、国旗、局旗完好、清晰、整洁,保持巡航船舶良好的外观形象,并始终保持参加巡航的船舶达到设计的续航能力。
第十九条 巡航值班船艇无论停泊还是航行,每天应定时抄收气象预报,了解天气及海况。当气象条件可能影响巡航船舶的航行安全时,船长应协商巡航执法人员,根据气象条件对巡航计划及巡航路线等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上报巡航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巡航船舶及设备发生的海损事故和机损事故,应及时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上做好记录,立即报巡航主管部门和巡航实施部门,并于巡航结束后24小时内按规定送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辖区、跨辖区巡航船舶应配备巡航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及为保障巡航船舶安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巡航船舶应根据本船条件和航行水域情况与本局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系,并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船位、船况、海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