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认证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配备熟悉资质评审程序及方法的技术专家和审核人员,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以确保各类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能够持续满足资质认证工作发展要求。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资质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申诉、投诉及争议处理制度,并保存完整的受理、调查处理记录。
第三章 认证机构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资格能力证明和质量管理手册等文件;申请从事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资格能力证明和质量管理手册等文件。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机构的资格能力进行评审(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必要时,对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的过程进行见证),并形成专家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经审定合格的认证机构,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授权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 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授权的认证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确保认证机构质量体系持续满足资质认证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对认证机构的投诉。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建议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该机构的评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