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5日)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信部规[2001]113号 2001年2月13日信息产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的机构管理。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从事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机构的审批、授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从事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审批、授权、监督和管理;不具备条件设立认证机构的省市,可委托其他授权认证机构。
第二章 认证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认证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资质认证申请企业的委托;
(二)依据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等级评定条件等文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能力评审;
(三)出具评审报告及提出评审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有经验的软件和系统集成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务骨干(不少于5人);
(三)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等硬件设施;
(四)必须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开发、设计及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应按ISO/IEC导则39条《验收检查机构的基本要求》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