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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

  (c)根据需要迅速颁布准则,以促进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
  (d)审议关于上文第5(c)和第7(b)段规定的免除管制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e)认定受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限制的个人,并定期更新这份名单;
  (f)通过适当媒体,包括加强使用信息技术,公布委员会认为适切的资料,包括上文(e)分段提到的名单;
  (g)向安理会建议提高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和限制这些措施对利比里亚民众产生的任何非预期影响的方法;
  (h)与安全理事会其他有关制裁委员会,特别是与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
  (i)按上文第2(a)段所述,制定一份利比里亚境内联阵成员的名单;
  15.吁请利比里亚政府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此一制度必须透明、可由国际核查并经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核准,在依照本决议终止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之后开始执行;
  16.敦促西非所有钻石出口国按照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建议,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一个与塞拉利昂政府所实施制度相似的原产地证书制度,并吁请有此能力的国家、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为此目的向这些国家政府提供协助;
  17.吁请国际社会提供必要援助,加强在西非打击轻武器的扩散和非法贩运,特别是执行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并且改进西非分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
  18.请所有国家在上文第14(e)段所述名单公布后30天内向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所采取的行动;
  19.请秘书长同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为期六个月,其成员不超过五人,酌情尽可能利用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门知识,承担下列任务:
  (a)调查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
  (b)收集关于利比里亚政府对上文第2段的要求遵守情况的任何资料,包括利比里亚政府违反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和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
  (c)进一步调查利比里亚开采自然资源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与助长塞拉利昂和邻国、尤其是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报告所强调地区的冲突之间的可能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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