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依照第1306(2000)号决议,停止直接间接进口未受塞拉利昂政府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塞拉利昂未加工钻石;
(d)冻结由其国民或在其境内直接间接为联阵或由联阵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的利益而提供的资金或财政资源或资产;
(e)禁止所有在利比里亚注册并在其管辖范围内营运的飞机起飞,直到它依照1944年《芝加哥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七的规定更新其飞机登记册,并向安理会提供有关在利比里亚注册的每一飞机的登记和所有权的更新资料;
3.强调上文第2段的要求是为了使塞拉利昂和平进程取得进一步进展,并在这方面吁请利比里亚总统协助确保联阵满足下列目标:
(a)允许联塞特派团在塞拉利昂全境自由进出;
(b)释放所有被绑架者;
(c)使其战斗人员加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
(d)交还从联塞特派团夺取的所有武器和其他设备;
4.要求该区域各国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间边界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
5.(a)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利比里亚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
(b)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里亚提供与上文(a)分段所指物品的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
(c)决定上文(a)和(b)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
(d)申明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和发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利比里亚供其个人使用的保护性服装,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
6.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间接从利比里亚进口一切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
7.(a)又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认定向利比里亚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联阵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且本段的规定也绝不妨碍利比里亚政府代表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处理联合国事务或利比里亚政府参加马诺河联盟、西非经共体和非洲统一组织的正式会议;
(b)决定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确定此类旅行具有包括宗教义务在内的人道主义需要的正当理由,或委员会认定给予豁免将推动利比里亚遵守安理会各项要求或有助于和平解决该分区域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