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
(2001年5月10日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01年3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343号决议,决定从2001年5月7日起对利比里亚实施武器禁运、未加工钻石禁运和旅行限制等制裁措施。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利比里亚实施全面武器禁运。作为例外,可供应专供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及相关技术援助或培训,但应事先获得制裁委员会的批准。
二、所有国家均应禁止直接或间接进口来自利比里亚的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
三、任何国家都不得允许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制裁委员会认定同利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革命联合阵线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入境或过境。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包括宗教活动的旅行,以及为和平解决冲突及推动利比里亚遵守安理会决议的旅行,须由制裁委员会事先批准。
该决议系安理会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7章所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履行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请各有关部门即根据该决议,结合本部门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以使决议的有关规定得到遵守。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会商外交部。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延长或取消上述第1343号决议有关制裁的规定,外交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
附件 第1343(2001)号决议
(2001年3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4287次会议通过)
回顾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决议以及关于塞拉利昂和该区域局势的其他决议和主席声明;
欢迎大会2000年12月1日第A/RES/55/56号决议,特别是其中要求所有有关各方,包括钻石生产国、加工国、出口国、进口国以及钻石业采取措施打破钻石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并呼吁所有国家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针对冲突钻石贸易与向叛乱运动提供武器、燃料或其他违禁物资之间的联系而规定的措施,
注意到第1306(2000)号决议第19段所设联合国专家小组有关塞拉利昂的报告(S/2000/1195),